democratie in Nederland

民主的起源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语中的”demos”(人民)和”krateo”(统治或治理),字面意思即为”人民统治”。最早的民主形式出现在古希腊,当时希腊城邦中的重要决策由公民直接做出,因此被称为”直接民主”。

间接民主

历经数个世纪,民主已从希腊城邦纯粹的直接民主演变为一种更为间接的人民统治形式。如今,在大多数国家,民主意味着公民选举代表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也催生了多种民主形式,其中最根本的区分在于”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

人民主权

当代民主是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人民主权既可以直接体现,也可以通过代议制体现。公民通过选举,赋予其当选代表所做决策以合法性,从而确保立法获得公众支持。

三权分立(Trias Politica)

当代民主的一个基本方面是”三权分立”原则。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分立对于民主的良好运作至关重要。在一个国家内部,他将权力划分为三种:

  1. 立法权
  2. 行政权
  3. 司法权。

在一个有效运作的民主制度中,这些权力绝不应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机构手中。通过将这些权力分配给不同的个人或机构,便形成了一种”制衡”体系,各权力机构相互监督制约,以维持平衡。

2. 直接民主

在直接民主制度下,人民直接就国家事务作出决定。瑞士民主便是直接民主的一个例子,在那里,公民有义务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公投就国家事务进行表决。大多数立法都是在这些公投的基础上起草、通过并实施的。这种直接民主的形式,最接近我们从古希腊人那里所了解的原始民主。然而,在瑞士以外,欧洲实践中几乎找不到直接民主的例子。

3. 间接民主

间接民主,或称”代议制”民主,是最常见的民主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民代表和/或管理者由公民选举产生。当选者由此获得(临时的)授权,以代表人民的声音。

4. 议会民主

议会民主是间接民主的一种变体。在议会制度中,民众选举议会,但不选举政府。议会与政府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二者共同存在,才构成立法权。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政府提出法案,但这些法案必须获得议会多数通过。

5. 总统制

议会制的替代方案是总统制。美国就是这种总统制民主的典型例子。在总统制民主中,总统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及其内阁部长无需向议会负责。

“直接”选举这一术语可能会带来一些混淆。事实上,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或总统并非直接民主的特征,而恰恰是间接民主的特征。由于有关国家事务的决定是由当选的代表做出的,而非由公民本人直接做出,因此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或总统同样属于”间接民主”的范畴。

荷兰

荷兰目前是一种间接民主体制。然而,”民主”一词并未出现在荷兰宪法中。只有在荷兰宪法第50条中,才提到了人民代表制度。第50条规定:”荷兰联省议会代表整个荷兰人民。”该条款构成了荷兰代议制民主的宪法基础。

在荷兰,人民由第二议院和第一议院代表。若未经两院批准,内阁不得颁布法律。这使得荷兰成为一个议会民主国家。此外,荷兰的议会制度是二元制的。这意味着联省议会(第二议院和第一议院)在立场上独立于政府:部长并非联省议会的成员。例如,在英国,部长则属于议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称之为”一元制”。

咨询性公投

2015年至2018年间,荷兰曾允许就已通过的法律申请举行咨询性公投。若至少有30万合格选民提出该请求,便会举行此类公投。内阁并无义务遵守公投结果,但在决策时应予以考虑。通过这种方式,为间接民主注入了一丝更直接的色彩。然而,吕特三世内阁决定废除《咨询性公投法》,因为该内阁认为咨询性公投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议会支持修改宪法以引入纠正性公投

资料来源: https://www.montesquieu-instituut.nl/ 和 https://www.eerstekamer.nl/